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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(第八章:附 则

(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》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,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。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。)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六十九条 县(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、团场)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,参照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七十条 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开通的毗邻城市间公共汽电车客运,参照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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